艺术作品中,创作者常常把海盗的形象艺术化,使其神通广大、无所不能,如电影《加勒比海盗》中的主角杰克船长。可现实不同于电影,真正的“海盗”做的事情却由于行为隐蔽、证据难以固定,偷盗行为成为海上运输的一个“难题”。
就在去年,位于山东半岛南部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19名被告人中,从船长到船员,几乎涵盖了“同茂101”货轮的全部人员。
铜精矿是黑色的块状细砂砾,属于矿石的一种,用于提取铜。这19名被告人所在的“同茂101”轮货船,受雇佣负责承运铜精矿。
和往常没什么不同,装运着铜精矿的“同茂101”货轮,装货完毕后从港口出发,开始了又一次海上航行。一天晚上,机工长徐玉峰、水手长刘绍国和船上的其他船员都秘密集结在了甲板上。货轮一舱的安全门螺栓已经被拆下,安全门的盖口也已搬到地下,安全门的上方挂上了电动葫芦。电动葫芦是一种特种起重设备,它体重小,自重轻,操作起来也很简单。随着电动葫芦的启动,一袋袋铜精矿包被吊上了甲板。一夜的功夫,一百多袋铜精矿被船员偷偷从货仓转移到了货轮的高边柜。转移完毕后,安全门连着铅封被再次用螺栓按上,看起来一切如常,似乎什么样的事情也没有发生。
到某港口码头附近锚地停船时,一艘小船停靠在了“同茂101”轮旁边,船员迅速将一夜转移的铜精矿从高边柜中搬出来,用船吊装运到小船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卖完成后,小船上的人匆匆离开。
连夜从货仓转移出来的一百多袋铜精矿,竟是为了蓄谋已久的非法交易,这些也成了船员的“额外收入”。本该负责保障安全运输的船员,不仅没有恪守保护货轮安全运输的职责,反而动起了歪脑筋,以此盗窃牟利!
而这样的秘密交易,并不只有这一次。据后来法庭调查,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在“同茂101”轮受委托承运铜精矿粉途中,徐玉峰等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非法获利达41万余元。
根据航运的规定,为防止运输的货物被盗,舱体要采用铅封。在始发港装舱并正确关闭舱门后,航运船舶要由第三方特定人员将舱门用一种由金属以及塑料制成的封条密封,上面有唯一编号,一次性使用。一经正确锁上,除非是外力破坏,否则就没办法打开,破坏后的铅封无法重新使用,铅封完整可以证明在运输途中未经私自开箱。
其实,这样的一个问题对于常年出海、熟悉船舱结构的船员来说并非难事。他们卸下舱梯口门的螺丝,再把盖在梯口的盖子拿掉,然后携带铁锹和编织袋到舱内进行装袋,最后用电滑轮将装好的货物用机器拉至甲板,就可以实现。
在最初装货时,他们先将船舱底部的污水井盖打开,铜精矿粉就会流入污水井内。每天下午4点到晚上8点,值班人员会在此时间段内将未填满的污水井用铁锹填满。等船到达目的港卸货完毕并离开码头后,船员在清理舱底的时候,将污水井内盗窃的铜精矿装入编织袋内,再将装好货物的编织袋放入大吨袋内,用船上的吊机将货物吊到甲板上。
船员正是通过这种种方式,在货轮航行途中一次次“雁过拔毛”。他们会先将这些盗窃来的铜精矿粉用蛇皮袋盛装,而后分别藏在高边柜、废旧厨房、卫生间等隐蔽的地方。在航行途中,他们利用抛锚的时机,和提前联系好收赃的买家确定集合位置,在海上将铜精矿粉卖掉,由前来收赃的船运走,之后进行分赃。
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2016年6月底,“同茂101”轮途径青岛港停靠期间,青岛港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将该团伙查获。
2017年9月13日上午,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茂101”轮19人涉嫌盗窃罪一案,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普东刑事审判法庭一审开庭。
庭审持续三天。2000多页案卷、19名涉案人员、16名律师组成了庞大的辩护团队。被告人中,17人被执行逮捕,2人被取保候审,年龄最小的被告人只有24岁。由于该案情况复杂,涉及人员众多,在庭审现场,审判长决定按照涉案金额对19名被告人分开审理。
接手这起案件的压力其实非常大。它之所以与众不同,是因其涉及了大量航运规则和晦涩难懂的专业知识。
为了办好此案,从未涉足过该领域的马菁专门向海事院校的专业老师和有多年工作经验的老船员请教,从中掌握了大量专业的航运知识,还熟悉了货轮的组织架构、人物关系、装载方式。现在的她,说起“老轨”、“机头”、“水头”等“行话”来头头是道,这也为此案的成功办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提出的问题更具针对性,在提审中节约时间,我还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学习了解了泊位的设置、取费方式,掌握货轮内部构造,货物运输方式,模拟转移赃物的手段,了解存放赃物的位置和空间,争取做到知己知彼。
首先接受庭审的是 “同茂101”轮原机工长徐玉峰,徐玉峰虽然认可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盗窃事实,但对自己提议并组织其他人员盗窃,以及联系人员销赃等行为提出异议。他辩称:“我虽然是‘机头’(机工长),但也不过是普通的船员,都是服从上级的指挥,我没有权力组织机工盗窃。”在举证阶段,被告人大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中几人对于罪名、涉案金额还有是不是为主犯提出异议。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结合事实证据对案件的定性、数额、主从犯的认定、定罪和量刑等分别发表公诉意见,并与辩护团队就该案的案件定性问题、主从犯区分、涉案金额认定、量刑事实、量刑建议等内容做了辩论。
鉴于本案人数众多,在审查过程中部分主要的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不同程度的异议,公诉人特别准备了两套开庭预案,根据庭审中对各被告人法庭调查的情况予以调整,做到准备充分,临阵不乱。
在本案的焦点问题——罪名的认定上,各方出现了严重分歧。多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这与检方提出的“盗窃罪”大不相同。
这起“海盗”案件中,有这样一个不可以忽视的前提:虽然货物的主人把这些铜精矿粉交给“同茂101”轮负责运送到目的地,但是在开船的时候,对装货的船舱用铅块封了起来,铅封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货物被盗。这说明,“同茂101”轮的船员们虽然与货物朝夕相处,但对货物是不能任意控制和支配的。由于铅封的存在,货主并没有失去对船舱内铜精矿粉的控制。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货主对于船舱内铜精矿粉的占有支配权是依然存在的。也就是说,正是因为本案有了这个前提,各被告人之所以能够顺利地秘密获得铜精矿粉,利用的是其易于接触到承运的铜精矿粉的工作便利,而不是他们职务上对铜精矿粉的管理职权。
也就是说,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不破坏铅封的方式打开舱梯口门进入舱底盗窃承运的铜精矿粉,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2018年1月24日上午,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茂101”轮19人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玉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绍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毅、沈新虎等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